素數定理給出了素數計數函式 的漸近形式,它計數了小於某個整數
的素數的數量。勒讓德 (Legendre) (1808) 提出,對於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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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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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其中
有時被稱為勒讓德常數),這個公式僅在主導項中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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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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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gell 1951, p. 54; Wagon 1991, pp. 28-29; Havil 2003, p. 177)。
在 1792 年,年僅 15 歲的 高斯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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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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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 後來將他的估計改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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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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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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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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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數積分。高斯 沒有發表這個結果,他最早在 1849 年寫給 恩克 的信中提到它。它隨後於 1863 年被追授發表 (Gauss 1863; Havil 2003, pp. 174-176)。
請注意, 具有關於
的漸近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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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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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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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已經表明,取前三項比單獨的 更好 (Derbyshire 2004, pp. 116-117)。
語句 (4) 通常被稱為“素數定理”,並由 阿達瑪 (Hadamard) (1896) 和 德拉瓦萊-普桑 (de la Vallée Poussin) (1896) 獨立證明。上面顯示了 (下曲線) 和
對於
的圖。
對於小的 ,已經檢查過,並且總是發現
。因此,許多傑出的數學家,包括 高斯 和 黎曼,都推測這個不等式是嚴格的。令所有人驚訝的是,當 李特伍德 (Littlewood) (1914) 證明對於足夠大的
,不等式會無限次反轉時,這個猜想被駁斥了 (Ball and Coxeter 1987; Havil 2003, p. 199)。然後, 斯庫斯 (Skewes) 表明,
的第一次交叉發生在
之前,這個數字現在被稱為 斯庫斯數 (Havil 2003, p. 199)。交叉點的上限隨後已降至
。萊曼 (Lehman) (1966) 證明,對於具有 1166 或 1167 位十進位制數字的數字,至少發生
次反轉。
切比雪夫 (Chebyshev) 對比率設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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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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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au 1927; Nagell 1951, p. 55; Landau 1974; Hardy and Wright 1979, Ch. 22; Ingham 1990; Rubinstein and Sarnak 1994; Hardy 1999, p. 27; Derbyshire 2004, pp. 124 和 154)。對於大的 ,他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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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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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是對數積分 (Edwards 2001, p. 4),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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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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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il 2003, p. 186)。他還表明,如果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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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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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則它為 1 (Havil 2003, p. 186)。德比郡 (Derbyshire) (2004, p. 124) 的說法,即在 1850 年,切比雪夫 (Chebyshev) 也表明, 與
的差異不超過約 10%,因此僅對於足夠大的
是正確的。
阿達瑪 (Hadamard) 和 德拉瓦萊-普桑 (de la Vallée Poussin) 在 1896 年獨立證明了素數定理,他們證明了黎曼 zeta 函式 沒有形如
的零點,這意味著證明不需要
的更深層次的性質 (Smith 1994, p. 128; Hardy 1999, pp. 58-60)。維納 (Wiener) (1951) 允許從字面上解釋這個有些模糊的陳述 (Hardy 1999, pp. 34 和 46),並且 朗道 (Landau) (1932) 和 博赫納 (Bochner) (1933) 簡化了這個證明。
埃爾德什 (Erdős) (1949) 和 塞爾伯格 (Selberg) (1950) 發現了初等證明 (Ball and Coxeter 1987, p. 63; Havil 2003, p. 188),儘管關於這項聯合工作的優先權糾紛破壞了這個原本優美的證明 (Hoffman 1998, pp. 39-41; Derbyshire 2004, p. 125)。素數定理的初等證明的版本出現在 Nagell (1951) 的最後一節以及 Hardy 和 Wright (1979, pp. 359-367) 中。正如 Hardy 和 Wright (1979, p. 9) 所指出的那樣,儘管這個證明是“初等的”,但“這個證明並不容易。”
阿達瑪 (Hadamard) 的證明依賴於簡單的三角不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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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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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1999, p. 58; Havil 2003, p. 187)。德拉瓦萊-普桑 (de la Vallée Poussin) (1899) 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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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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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個常數 (Knuth 1998, p. 381),其中
是漸近符號。1901 年,科赫 (Koch) 表明,如果黎曼猜想為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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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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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vil 2003, p. 205),它可以寫成稍微弱一點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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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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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byshire 2004, pp. 237 和 242-244)。
(15)中的誤差項隨後已改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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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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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fisz 1963; Riesel 1994, p. 56; Knuth 1998, p. 382; Derbyshire 2004, p. 244)。英厄姆 (Ingham) (1930) 使用拉馬努金 (Ramanujan) 恆等式證明了素數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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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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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是除數函式 (Hardy 1999, pp. 59-60)。
黎曼 (Riemann) 用以下公式估計了素數計數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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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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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這是一個比
更好的近似值。黎曼 (Riemann) (1859) 還提出了黎曼函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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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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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是莫比烏斯函式 (Wagon 1991, p. 29)。對於小的
(對於
,係數為 10)來說,更好的近似是格拉姆級數。
素數定理等價於以下任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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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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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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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和
是切比雪夫函式。切比雪夫 (Chebyshev) 表明,這些表示式的唯一可能極限是 1,但無法證明極限的存在 (Hardy 1999, p. 28)。
黎曼猜想等價於以下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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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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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個 c 值 (Ingham 1990, p. 83; Landau 1974, pp. 378-388; Ball and Coxeter 1987; Hardy 1999, p. 26),正如 Koch 在 1901 年所證明的那樣 (Havil 2003, p. 205)。在不假設黎曼猜想的情況下獲得的一些極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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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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