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式邏輯的 項 由變數和常數構成,使用函式符號(或運算)。形如以下的恆等式(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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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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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和
是項,構成了等式邏輯的 形式語言。等式邏輯的 三段論 總結如下。
1. 自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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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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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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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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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傳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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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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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於 函式符號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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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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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於 替換 (參見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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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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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則說明,如果線上方的公式是透過應用 三段論 從公理形式推匯出的定理,則線下方的公式也是一個形式定理。通常,一些有限的恆等式集合 被作為 公理模式 給出。
等式邏輯可以與 一階邏輯 結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第四條規則也擴充套件到謂詞符號,第五條規則被省略。這些 三段論 可以轉化為具有 蘊含 形式的 公理模式,可以應用 肯定前件律。 一階邏輯 的主要結果在這種擴充套件理論中仍然成立。
如果將 中的每個恆等式視為兩個重寫規則,將左側轉換為右側,反之亦然,則相應的 項重寫系統 等價於由
定義的等式邏輯:恆等式
在等式邏輯中是 可推導的,當且僅當
在 項重寫系統 中。此屬性稱為 項重寫系統 的邏輯性。
等式邏輯是完備的,因為如果代數 是
的模型,即來自
的所有恆等式在代數
中成立(參見 泛代數),那麼
在
中成立,當且僅當 它可以在由
定義的等式邏輯中推匯出來。這個定理有時被稱為伯克霍夫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