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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公理系統


如果一個公理系統只有一種本質上不同的表示,那麼它就被稱為範疇的。 特別是,系統內物件的名稱和型別可能會有所不同,但仍被認為是“相同的”,例如,幾何及其平面對偶

一個非範疇公理系統的例子是由以下四個公理描述的幾何(Smart)

1. 存在五個

2. 每條都是這五個點的子集

3. 存在兩條

4. 每條至少包含兩個

要看出這是一個非範疇公理系統的一種方法是注意到可以從兩個根本不同的模型中形成一個相容的系統,例如:

1. 兩條不相交,每條線包含兩個,外加一個不在任何一條上的單獨的

2. 兩條,每條線包含三個,它們在一個點上相交

一個模型中存在交點而另一個模型中不存在交點,這意味著這些模型從根本上是不同的,因此是不等價的。


另請參閱

公理, 幾何, 交點, ,

本條目由 Christopher Stover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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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Smart, J. “有限幾何和公理系統。” 2002. http://www.beva.org/math323/asgn5/nov5.htm.

請引用為

Stover, Christopher. “範疇公理系統。” 來自 --沃爾夫勒姆網路資源,由 Eric W. Weisstein 建立。 https://mathworld.tw/CategoricalAxiomaticSyste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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