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元素不包含任何元素,屬於某個集合,並且與空集不相同(Moore 1982, p. 3; Rubin 1967, p. 23)。 “Ur”是一個德語字首,很難字面翻譯,但含義接近於“原始”。 本原元素也稱為“原子”(Rubin 1967, Moore 1982)或“個體”(Moore 1982)。
在“純粹”集合論中,所有元素都是集合,並且沒有本原元素。 通常,集合論的公理被修改以允許本原元素的存在,以便於表示某些事物。 事實上,在保羅·科恩發展出力迫法之前,集合論中的一些獨立性定理是在允許本原元素的情況下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