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布·伯努利首次提出的一個原則,該原則指出,如果我們不知道事件可能發生的方式(因此沒有理由相信一種方式會比另一種方式更優先發生),則事件在任何方式中都同樣可能發生。
凱恩斯(1921,第 52-53 頁)將該原則稱為無差別原則,並將其表述為“如果沒有已知的理由可以斷言我們的主題是幾個備選項中的一個而不是另一個,那麼相對於這些知識,每個備選項的斷言都具有相等的機率。”凱恩斯強烈反對該原則,並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反駁它。
龐加萊(1912)也考慮過這個原則。
雅各布·伯努利首次提出的一個原則,該原則指出,如果我們不知道事件可能發生的方式(因此沒有理由相信一種方式會比另一種方式更優先發生),則事件在任何方式中都同樣可能發生。
凱恩斯(1921,第 52-53 頁)將該原則稱為無差別原則,並將其表述為“如果沒有已知的理由可以斷言我們的主題是幾個備選項中的一個而不是另一個,那麼相對於這些知識,每個備選項的斷言都具有相等的機率。”凱恩斯強烈反對該原則,並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反駁它。
龐加萊(1912)也考慮過這個原則。
魏斯stein,埃裡克·W. "不充足理由原則。" 來自 —— 資源. https://mathworld.tw/PrincipleofInsufficientReas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