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於所有 ,數字
是實用的,則
是
的不同真因數之和。由 A. K. Srinivasen 於 1948 年定義。所有偶 完全數 都是實用的。數字
對於所有 、3、... 都是實用的。前幾個實用數是 1、2、4、6、8、12、16、18、20、24、28、30、32、36、40、42、48、54、56、... (OEIS A005153)。G. Melfi 計算了實用數的孿生素數、三元組和五元組。前幾個五元組是 12、18、30、198、306、462、1482、2550、4422、....